■概念 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意志的指标,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约束性指标应具有两大约束功能。一是强制功能,即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二是制约功能,即在约束性指标与其他指标不可兼而实现的时候,应当首先满足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绝不可以牺牲约束性指标换取其他利益。 ■重要意义 “十一五”减排指标是约束性的,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减排指标从预期性向约束性转变,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已经不能再承受污染之重。 我国大凡高耗能、高污染的主要产品都居世界前列。巨大的污染背后意味着巨大的排放量,巨大的排放量则折射出日益增加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纠纷。不转变发展方式,不加快调整结构、不进行污染减排,资源就会支撑不住,环境就容纳不下,社会就承受不起,经济发展就难以持续,现代化进程就会严重受阻。党和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因此,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 为了完成指标,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重点是建立问责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等。约束性指标的提出,改变了以前有总量、无控制、不考核的局面,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带动了各项经济、法律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到位。 |